展期減額之年終慰問金計算發給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5日總處給字第1050049911函辦理。
二、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年終慰問金。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後,如其「實際按月支(兼)領退
休金」符合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則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當年之年終慰問金,依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數額(亦即依減額比率減發後之月退休金數額),作為認定符合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之判斷準據;至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數額,則先依發給辦法第3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計算後,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函1份。
二、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未「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年終慰問金。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後,如其「實際按月支(兼)領退
休金」符合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則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當年之年終慰問金,依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數額(亦即依減額比率減發後之月退休金數額),作為認定符合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之判斷準據;至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數額,則先依發給辦法第3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計算後,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來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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