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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費等為職務加給不得納入加班費等計支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969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
之。......。」。
三、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
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
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復查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
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78年1月1日起
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
四、另本案經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總處給字第1050048849號函略以,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
涵涉加班補償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考量,係採明列方式規範,且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外的
其他職(勤)務加給,向未納入計支內涵,爰導師費改為職務加給後,尚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五、綜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3日函釋之意旨,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改為職務加給後,均不得納入加班
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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