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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

出席演講等活動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一、依據縣府政風處105年9月10日案陳事項辦理。
二、公務員如因公需要,參加民間團體或廠商舉辦之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時,循程序核准後,得依規申請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等,不宜接受團體或廠商招待,以維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如另有支領鐘點費或稿費者,其支領額度仍須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4點規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4點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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