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
關於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疑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081號函暨勞動部105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
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
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辦理。
二、茲據前開勞動部函釋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
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081號函暨勞動部105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
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
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辦理。
二、茲據前開勞動部函釋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
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瀏覽數:
分享
.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