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名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

一、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如附件)。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