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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否補休疑義

106年03月10日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60031817號
主旨:有關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否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有關假日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已佔用公務人員之法定休息時間,建議放寬准予補休乙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050061995號函以,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縣府105年12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50390949A號函諒達。)
三、是以,有關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尚非上開105年12月13日函釋所稱假日奉派出差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適用函釋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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