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名

轉知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函釋

1.106年04月12日府人考字第1060044813號函
2.轉知銓敘部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之令釋詳如附件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