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民國87年9月11日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自105年7月7日停止適用【留職停薪申請復職期間規定】
1.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04月20日府人力字第1060053907號函辦理
2.轉知銓敘部民國87年9月11日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自105年7月7日停止適用,留職停薪申請復職期間規定詳如附件。
2.轉知銓敘部民國87年9月11日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自105年7月7日停止適用,留職停薪申請復職期間規定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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