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校名

轉知公務人員為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訴人,於106年12月15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生效後,得否申請輔助律師費用及其請求權時效如何起算乙案

依據縣府107年05月16日府人考字第1070354062號函辦理:
說明:請詳見附件說明。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