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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

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懲處權行使期間規範如說明

依據縣府107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1070387098號函辦理:
說明:
一、教師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懲處權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記1大過之行為,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3年者,即不予追究。
二、請詳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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