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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

轉知~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為獎勵本縣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各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8年04月25日府社行字第1083818215號函暨「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時數達500、1,000、1,500、2,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志工榮譽獎狀、銅級獎得獎證書、銀級獎得獎證書、金級獎章及得獎證書,先予敘明。

三、符合上述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8)年5月底前造冊送本府教育處,逾期恕不受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01月22日起至108年04月30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五、申請獎勵表件請於本府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志願服務-新竹縣志願服務項下自行下載使用(網址:https://reurl.cc/Z2Qpa)。

~~請檢具相關資料交至輔導處資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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