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行政院108年8月20日召開之軍公教人員及勞工等各類受訓 人員參加「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遭受性騷擾適用法 規研商會議決議:公務人員於訓練期間,訓練機關(構) 除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負防治訓練場域發生性騷擾 之責外,並應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另訓練機關(構)亦可受理申訴,並應 儘速將申訴事件移送管轄機關(構)及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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