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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關於投票日補假1天,請各機關學校轉知選務工作人員,詳如說明。

一、有關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日數,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天。

二、另重申依教育部100年10月4日臺人(三)字第1000177510號函暨本府108年8月6日府人考字第1084653470A號函之意旨,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選後補假1天所遺留課務代課鐘點費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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