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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增設「電子煙回收桶」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 主投遞。

一、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
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
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
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
主投遞。

二、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請逕至國健署之官網
(https://www.hpa.gov.tw)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
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一)回收期限:自115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
行後1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二)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三)投遞時間: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

(四)安全提醒: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三、附國健署製作之「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含
QRcode)」圖卡,以及「拒絕電子煙擺布」宣導海報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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